仓储合同当事人有何义务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4-12-22 02:26) 点击:282 |
仓储合同当事人有何义务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,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,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。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仓储保管人,将仓储物交由保管人仓储保管的一方为存货人。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,仓储保管是一种商业行为,仓储保管人通常是有仓储营业资格的企业,该企业称为仓储营业人。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(一)仓储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、验收和接受仓储物的义务。仓储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仓储物进行验收,如验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,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。验收合格的,仓储保管人应当对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予以接受。 2、给付仓单的义务。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,仓储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。 3、仓储和保管的义务。仓储保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方式妥善保管货物,不得擅自改变保管条件和方式。对于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蚀性、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保管,仓储保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保管条件,并应依照法定或者约定的要求进行储存操作。 4、危险通知和及时处置的义务。仓储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危险的,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,此危险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,仓储保管人应当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,情况紧急的,仓储保管人可自行作出必要处置,但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。 5、容忍义务。在仓储期间,存货人和仓单持有人要求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,仓储保管人应当允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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