仓储合同有何效力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4-12-22 02:26) 点击:290 |
仓储合同有何效力 1、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,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保管人必须为从事保管业务的人,具有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。 第二,仓储合同为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。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要提供储存保管物的劳务或相关服务。 第三,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是动产,且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。 第四,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,双方意思表示一致,合同即成立,不以实际交付保管物为合同成立条件。 第五,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、有偿合同。 2、仓储合同的效力 (1)保管人的义务。第一,填发仓单。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,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。第二,接受和验收存货。第三,妥善保管仓储物。第四,危险通知、催告。第五,返还保管物。 (2)存货人的义务。第一,交付仓储物。第二,对特殊物品进行说明,并提供有关资料。第三,支付仓储费,偿付必要费用。第四,提取仓储物。 仓储合同中的纠纷,主要注意如下几个事项: 1、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,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,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、起始时间,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,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,前者为成立时生效,后者为交付时生效;前者均为有偿,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。
该文章已同步到:
|